案例回顾:
2022年,高小姐为其丈夫李先生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。投保时,当保险公司向高小姐询问投保人李先生是否有吸烟、饮酒的习惯,以及是否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时,高小姐均给予否定的回答。但实际情况他已有长达3年的血压升高伴偏头疼病史,同时还有高脂血症、动脉硬化病史5年,以及高尿酸血症3年,且有数年的吸烟和饮酒史。
当李先生因疾病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6万元的保险赔偿时,因高小姐隐瞒投保人的健康情况,不满足投保条件,因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保险公司拒绝其理赔请求并解除保险合同。
案例分析:
本案中,高小姐作为投保人,未能如实告知李先生的健康状况,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李先生健康状况的评估,影响保险公司对投保条件的承保判断,可拒绝赔偿并解除合同。
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,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,应当如实告知。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且这一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案例启示:
此案例启示我们,购买保险时,消费者应遵守诚信原则,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真实的向保险公司说明投保人的健康状况,导致投保无效,产生不必要的损失,
阳光保险提醒广大消费者,购买保险时,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,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全面、可靠的保障。(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供稿)